(2013)杭萧民初字第5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亮与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697号原告何亮,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41177-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王家闸村。法定代表人王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亮诉被告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亮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亮撤回对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亮负担。(此款同意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童 栎 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