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字一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余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字一第00072-1号申请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某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标的95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刘某在外债权574667.96元已执行,并将该款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刘某现有住房一套,但属家庭生活唯一住房而依法不能处置(已查封,期限为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7日止)。现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彭峰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