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顾艳与崔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春明,顾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春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艳。上诉人崔春明与被上诉人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崔春明因工程需要资金,于2010年9月10日向顾艳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顾艳现金拾万元整,用于红片天工程用”。该款经顾艳向崔春明催要未果,故顾艳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崔春明与顾艳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崔春明未履行还款义务,顾艳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款时既未约定还款期限,又未约定利息,视为不计息,其利息从顾艳向崔春明主张权利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崔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崔春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顾艳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崔春明承担。上诉人崔春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我和顾艳曾今是夫妻关系,2006年11月离婚,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家里建房,我就向顾艳借了10万元钱,她让我出具借条,我就打了借条给她,但是她没有给我钱。碍于面子,我没有收回借条,后来关系紧张,顾艳就拿借条起诉我,一审时我回避这件事没有到庭,一审就缺席判决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顾艳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顾艳辩称,崔春明上诉所称不实。2010年9月10日,崔春明因工程需要资金向我借款10万元,并承诺年底还钱。我从2011年底多次催要该借款,崔春明以没有钱为由拖欠至今未还。为此,我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崔春明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春明与顾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崔春明虽与顾艳离婚后曾有期间在一起同居,但从崔春明于2010年9月10日向顾艳出具借条即“今借顾艳现金拾万元整,用于红片天工程用”来看,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崔春明未履行还款义务,顾艳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崔春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崔春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庞月侠审判员 应庆国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