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子法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马张雄与朱延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张雄,朱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077号被申请人马张雄,又名马毛娃,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朱延萍,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马张雄与朱延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申请人朱延萍支付申请人马张雄工程款37508.8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000元由被申请人朱延萍承担。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朱延萍于2013年11月8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有强审判员  杜存洲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薛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