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城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王庆奎,总经理。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48号。法定代表人张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原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春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