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刑初字第478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原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早上,被告人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329国道由普陀区沈家门往定海区白泉镇方向行驶,6时15分,途经329国道262km+700m地段时,与同向行人张某某(男,72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全某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后认定: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某关某某管某某门登记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车未按规定各行其道,注意力不集中,未确保安全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6.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口本、122案件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浙江省方某某准有限公司某某事故车辆鉴定、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居某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某某、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某情况调查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全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忠恺人民陪审员 密素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