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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0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芜湖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杰、郑宣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01-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陶瑞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常胜,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杰,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郑宣和,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杰、郑宣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杰、郑宣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杰、郑宣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杰、郑宣和的银行存款6575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祖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