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阿沛与辰溪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辰溪县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阿沛;辰溪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辰溪县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阿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东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G0256128-9。法定代表人唐文态,该站站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东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6800170-5。法定代表人唐文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阿沛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辰溪县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2)辰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阿沛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并获准缓交上诉费,并于2013年9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阿沛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并获准缓交上诉费,并于2013年9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李东恒审 判 员 欧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