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鑫铭与孙旭洋、葛润才、山东鑫旺牛羊繁殖养殖有限公司、王玉梅、山东高密忠旺畜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铭,孙旭洋、葛润才、山东鑫旺牛羊繁殖养殖有限公司、王玉梅、山东高密忠旺畜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孙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法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李鑫铭被告孙旭洋、葛润才、山东鑫旺牛羊繁殖养殖有限公司、王玉梅、山东高密忠旺畜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孙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鑫铭与被告孙旭洋、葛润才、山东鑫旺牛羊繁殖养殖有限公司、王玉梅、山东高密忠旺畜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孙旭洋所有的登记在王坤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利群路南首锦绣康城新楼9号楼3单元901室房屋一套。预查封期二年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8日止。预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邢 森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