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平、李龙银与金伟、金国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李龙银,金伟,金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536号原告林平。原告李龙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小东,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第三人金国妹。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林平、李龙银与被告金伟、第三人金国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平、李龙银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第三人金国妹名下的浙江瑞安xxxx银行0.045%的股权(投资额2006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平、李龙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第三人金国妹名下的浙江瑞安xxxx银行0.045%的股权(投资额2006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