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91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以及家庭的稳定,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潘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