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荣成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三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三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荣成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河阳东路87号。法定代表人王术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卫东,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三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文合,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三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成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荣成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成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丁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