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吴玉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玉侠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21号罪犯吴玉侠,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0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吴玉侠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蚌刑终字第0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吴玉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玉侠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玉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