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海舟与白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舟,白晓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赵海舟,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白晓军,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舟诉被告白晓军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舟撤回对被告白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舟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