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林群飞。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蒋 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