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海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海林(别名“区海林”),男,1981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龙××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海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欧阳海林伙同他人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南县官成镇新平村鸡公岭竹儿坪山上开采黄金矿,利用钩机、铲车等器械推山开路、深挖土层、使用氰化钠等严重毁坏土地的植被和地表,经测算,被其采矿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6.5亩。另查明,被告人欧阳海林于2013年2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欧阳某某、欧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平南县林业局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证明、身份证、平南县林业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海林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数量较大,并造成所占林地大量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海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海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保障国有资源的合法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根据被告人欧阳海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海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刘江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