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义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海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义海,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官成镇××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3月5日被立案侦查,同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义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黄义海在未办理占用农用地(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在平南县官成镇新平村鸡公岭黑石岗山上开采黄金矿。在林地上推山开路、修建工棚、深挖土层、使用氰化钠等毁坏土地使用性质,造成所占用林地的植被和地表遭受严重破坏。经调查,遭其破坏的林地面积为15亩。另查明,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黄义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义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在逃证明、户籍证明、平南县林业局的证明材料、证人沈某某、黄甲、黄乙、黄丙的证言、平南县林业局关于平南县官成镇新平村黄义海采矿占用林地的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义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义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义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义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浩林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庆辉黄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