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朱兆兵与苏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兵,苏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朱兆兵,男。被告苏学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兆兵诉被告苏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兆兵撤回对被告苏学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光阳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