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辖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王谊斌与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王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谊斌。上诉人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3)台仙商初字第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仙居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