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冉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23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孔祥瑞,河南栗城律���事务所律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及辩护人孔祥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冉某的婆弟霍爱卿去夏邑县火店乡接亲与女方家属发生争执后死亡。5月1日至5月28日,被告人冉某及其家人以其婆弟霍爱卿被故意打死为由,带领亲属十余人多次到夏邑县公安局、夏邑县人民政府、商丘市公安局、河南省人民政府等部门,以穿孝衣打横幅游行、围堵、静坐、辱骂等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了上述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被告人冉某供述:2、证人张1X、班1X、陈1X、闫1X、孙1X、李1X、张2X、金1X、张某、刘1X、姬某、李某的证言;3、商丘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警经过;4、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特勤大队证明;5、夏邑县公安局控申中心出具的说明;6、受案登记表;7、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到乡、县、市、省等有关行政机关,采取穿孝衣、打横幅游行、围堵、静坐、吵闹等方式闹事,致使有关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冉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2、被告人冉某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没有给公安机关及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失和社会后果。恳请依法对冉某宣告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冉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5月1日其婆弟霍爱卿去火店乡后刘店村给霍爱国接亲时与女方家发生矛盾,后死亡。5月3日上午,其和婆婆刘1X、公公霍1X、婶子张某X、弟媳妇李某X、婆姐霍2X等带着亲戚及街坊邻居好几十人,其家的小辈都穿上孝服,到夏邑县县委、县政府门口被公安民警拦住后又到城关派出所门口,坐在地上堵住大门吵闹。后又多次带着家人穿着孝衣到商丘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省政府门口上访告状,想造成影响,让判对方死刑,一命还一命。2、证人张1X的证言,证明其在火店派出所对面开“升龙超市”。2013���5月1日上午听说火店后刘店村死人了。下午好多辆车停在派出所门旁,从车上下来的人堵到派出所门口闹,民警解释也不管用。当时派出所门口的路上都是人,一直闹了一个多小时才走。后听说都是死者的家人,其中有一个扎马尾巴辫的,不胖不瘦,个子中等,当时闹得挺厉害,听说是死者的嫂子。3、证人班1X、陈1X的证言,与证人张1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4、证人闫1X的证言,证明其是夏邑县政府保卫科门卫。2013年5月3日上午,其在县城办事,路过红十字医院时看到有十来个人聚在一起。他们有的穿着孝服,到县政府广场打起白色条幅,齐声哭喊。他们不听警察劝说,还与警察发生撕扯,表现特别嚣张,现场非常混乱。5、证人孙1X的证言,证明其是夏邑宾馆前台收银员。2013年5月23日有两个三十岁左右的女的到前台,���中一个身高一米六多,体态中等,扎着马尾辫。另一个是卷发,体态稍瘦。两人到前台打听当天是否有省领导在夏邑县宾馆吃饭,告诉她们领导吃过饭走了,她们又问是不是去县政府了。她们在宾馆大厅停留大约三分钟就走了。6、证人李1X的证言,证明其在夏邑县委保卫科工作。2013年5月3日上午9点多,一群人披麻戴孝的,打着白色条幅到县委。他们见大门关着,穿着孝服的几个人在门口跪了一会,然后顺着县府路到县政府去了。在县政府门口他们高举条幅哭闹,把道路围堵的不能正常通行。他们不听劝说,还与警察发生撕扯。还有好多围观的群众,现场非常混乱。7、证人张2X的证言,证明其是夏邑县公安局门卫。2013年5月份,霍爱卿的母亲、妻子、嫂子及家人多次到夏邑县公安局找领导,闯进大院乱吵乱闹,并吆喝着骂公安局。8、���人金1X、张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张2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9、证人刘1X的证言,证明因为其儿子霍爱卿去火店接亲时与女方发生矛盾,后霍爱卿死亡。其带着家人穿着孝衣、打着横幅多次到派出所、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吵闹。5月20日其又带着家里十来个人到商丘市公安局,5月24日又到省政府、省公安厅,让家里小辈穿着孝衣打着横幅,跪在以上单位门口闹事,想就此事造成影响。10、证人姬某、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夏邑县公安局工作。证明霍爱卿家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以霍爱卿是被故意打死为由,以霍爱卿嫂子冉某、母亲刘1X为首,带领十多人分别于5月1日到火店派出所门口、5月3日到夏邑县委门口、县政府门口、城关派出所门口、5月20日到商丘市公安局门口、5月24日到省政府门口,采取围堵、穿孝衣、打横幅、游行、下���、撒泼、辱骂等方式,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其在信访接待室多次接待霍爱卿家人,反复给她们讲法律、讲政策,明确告诉她们要理性、依法反映问题。她们不听劝说,多次扬言再次到市、省、北京继续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11、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特勤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2013年5月24日上午8时30分许,霍爱卿的家人共十三人到河南省人民政府上访。在省政府大吵大闹,不听劝阻,着孝衣、下跪,直至10时许才离开。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省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12、商丘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2013年5月20日早上7时许,霍爱卿家八九个人身穿孝衣、带着孝帽,到商丘市公安局南侧控申处门口下跪。在劝说下他们不离开,造成很多路人围观。13、夏邑县公安局控申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死者霍爱卿的妻子李某X、嫂子冉某、母亲刘1X、姐姐霍2X等十余人多次到夏邑县公安局控申中心上访,公安局领导多次接待他们,他们不听解释,在公安局门口吵闹,并表示继续到上级机关上访。14、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冉某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在其婆弟霍爱卿因故死亡,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不能够合理表达诉求,带领亲属十余人,采取穿孝衣、打横幅游行、围堵、静坐、吵闹等方式,到乡、县、市、省有关行政机关闹事,致使有关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姬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