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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游贤全与重庆光昊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贤全,重庆光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贤全,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湘,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光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书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东,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令,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游贤全与被上诉人重庆光昊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游贤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游贤全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游贤全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游贤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游贤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敬代理审判员  乔艳代理审判员  万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