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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贾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金亮与张淑全、高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亮,张淑全,高新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736号原告王金亮。被告张淑全。被告高新宝。原告王金亮与被告张淑全、高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槐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亮,被告张淑全、高新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亮诉称,2011年9月30日,被告张淑全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高新宝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淑全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没有钱,要求延期偿还。被告高新宝辩称,担保属实,要求被告张淑全自己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原告持借条一份诉至本院。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10月29日止。特别约定如下:1、借款人逾期还款,按每日3%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还清之日止。2、担保人高新宝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代理费等);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张淑全担保人:高新宝”。借条中还书写有二被告的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内容。经质证,两被告对于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认可系其本人出具。审理过程中,关于本案借款的过程,原告陈述如下:原告与被告张淑全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30日,被告张淑全称需用钱搞绿化苗木,便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且由被告高新宝提供担保,二被告于借款当日在被告张淑全家中为原告出具本案借条后,原告立即将现金50000元交付给被告张淑全。关于逾期利息20000元,原告主张按3‰/日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起诉前一日,即自201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16日。经质证,二被告对于原告的上述陈述及主张均无异议。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及担保事实成立,对上述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张淑全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高新宝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淑全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张淑全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20000元,二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无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高新宝约定被告高新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新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新宝应对被告张淑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新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淑全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淑全偿还原告王金亮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20000元,共计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高新宝对被告张淑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高新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淑全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淑全、高新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管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