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李素珍与谢俊华、谢俊伟、谢俊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珍,女,汉族,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毛和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敬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俊华,女,汉族,住址:广州市萝岗区。一审第三人:谢俊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一审第三人:谢俊玉,女,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再审申请人李素珍因与被申请人谢俊华、一审第三人谢俊伟、一审第三人谢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素珍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还款协议书》名为《还款协议》,实为赠与协议,“还款”没有借款借据、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并非因谢俊盛生前借款而形成的,而是谢俊盛为了感谢兄弟姐妹对其奋斗之初的各方面的支持,承诺给予的部分现金,且后来谢俊盛生前拒绝在书面遗嘱上签字,也表明其不想赠与的愿望。还款协议是李素珍在谢俊华等以不办理遗产手续为要挟的情况下,受胁迫而签订的。(二)李素珍依法可以撤销具有赠与性质的《还款协议》。综上,李素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还款协议》的内容上来看,是双方对谢俊盛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新的合意,是双方对如何处理遗产的一种约定,并不具有赠与的性质;从《还款协议》的内容来看,谢俊盛生前与谢俊伟、谢俊华、谢俊玉有经济往来,李素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具有赠与的性质,故李素珍关于《还款协议》系赠与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谢俊华等依法不配合办理遗产手续,李素珍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本身并不构成胁迫,故李素珍关于《还款协议》系在其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素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素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