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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征兵与刘洋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征兵,刘洋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张征兵,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洋发,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代表人:魏章顺,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征兵与被告刘洋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征兵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征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征兵负担。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郭橙程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