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初字第4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庄田文与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管辖)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田文,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初字第4036-2号原告庄田文。被告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建昌镇天湖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史焕荣,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庄田文与被告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故要求将此案移送至金坛市人民法院或者廊坊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属于约定管辖条款,优于法定管辖的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原告居住于天津市北辰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