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杨广礼与宁波和盛海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礼,宁波和盛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30号申请人杨广礼,男,1964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执行人宁波和盛海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1号518室。法定代表人冯建,任董事长。本院执行杨广礼诉宁波和盛海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广礼于2012年12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5.96万元。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轿车一辆。竞拍价为7.57万元,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经查被执行人现在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乐执字第30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13)乐执字第30号执行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和玉国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