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吴某某、柳某某、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柳某某,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郭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吴某某、柳某某、郭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15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吴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从2010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柳某某、郭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3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中止本案执行,后因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线索,本院于2013年10月6日恢复本案执行。2013年11月4日,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柳某某、郭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吴某某、柳某某、郭某某一次性付给李某某69000元;2.今天付20000元,下余款2013年11月8日前付清。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案件款20000元,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49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