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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胶南市滨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崔希燕、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滨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崔希燕,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胶南市滨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珠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孟继进,经理。被告:崔希燕,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经济开发区。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永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义和,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胶南市滨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希燕、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以纠纷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胶南市滨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