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廖松平与张利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松平,张利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廖松平,男,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张利宇,男,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张亨亮,系原告父亲。原告廖松平与被告张利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华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松平、被告张利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松平诉称:原告系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某花园A座601室房产的业主,被告系602室房产的业主,双方为相邻关系。2013年7月,被告欲将新购置的空调外机安装在原告卧室的窗台旁,相距不足30厘米,原告遂与被告家人协商,让被告将空调外机安装位置移至其阳台墙壁,将空调外机的出风口朝外,不再对着原告窗台。但被告却于次日将该空调外机拆下,又放置在原告窗台旁。由于空调外机工作时排出热气、产生噪音,致使原告不能开窗通风换气,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朝南次卧窗台一侧(即被告阳台朝东外延一侧)的空调外机,消除妨害,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利宇辩称:2013年7月,因天气炎热,被告购买了一台空调。由于安装日期由经销商约定,所以安装时被告及被告父亲均不在家,安装工根据户型特点欲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被告阳台外侧墙上,但原告却站在自家阳台上阻拦,让安装工强行安装在卧室墙壁上。当晚,被告发现制冷效果很差,原因是空调外机散热片大半紧贴自家管道包装外墙上。次日,被告联系空调销售商,销售商即叫安装工予以改装。现小区相同户型36户之中已有35户是在相同位置安装。因此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系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某花园A座601室房产的业主,被告系602室房产的业主。2013年7月,被告将一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其南向阳台朝东外延一侧,即原告南向卧室窗台一侧。空调外机排风口朝东,原告窗口朝南,两者呈九十度夹角相对,两者距离约为50厘米。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原告所装空调外机,邻近被告窗台,空调外机的排风、运转将会影响被告的生活,该空调外机的安装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消除妨害、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利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其南向阳台朝东外延一侧的空调外机。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利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华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颜哲晖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