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终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洛阳东瑞全胜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洛阳东瑞全胜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终字第1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民,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歌红,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马满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尚旭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负责人:朱利民。委托代理人:尚旭辉,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邓华,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东瑞全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淑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旭辉,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邓华,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分公司)、洛阳东瑞全胜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法民二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升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安民、赵歌红,被上诉人东瑞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全胜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尚旭辉、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法民二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许 珂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索如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