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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社区居民被告庄某某,男,汉族,社区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长  金庆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金庆端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