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社区居民被告庄某某,男,汉族,社区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长 金庆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金庆端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