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5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志宝与薛永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宝,薛永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551-2号原告高志宝。被告薛永清。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志宝与被告薛永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永清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梓童庙社区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密水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8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