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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凤林脱逃罪,王凤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146号罪犯王凤林。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广州军区广东军事法庭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2003)军广粤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凤林犯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2006年8月15日、2008年9月18日、2009年11月24日、2011年1月13日先后四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五年三个月,服刑期至2015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王凤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伙房各项劳动改造中都能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任务。2011年因表现突出共获特殊奖励分21.5分;2012年因表现突出共获特殊奖励分45.7分;2013年共获特殊奖励分5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职能教育,2012年、2013年“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3年8月共获奖励分209.7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王凤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凤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凤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