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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曲某甲,男,汉族,青岛东花工艺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曲某乙,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曲某丙,女,汉族,东大幼儿园职工。上述当事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66号4栋5单元402户房屋已评估,房子的价值高于本案案款,现该房子正在拍卖过程中,待拍卖后将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门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