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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6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477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庞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渠,被告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双方于2011年4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前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属草率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观念,对家庭不负责任,每次发生纠纷后被告就离家出走,后来被告又主动提出离婚,并向原告出具保证。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被告无理取闹,与原告发生吵嘴,殴打原告。原告曾四次报警,原告当地派出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派出所也四次出警制止被告行为。现原、被告已分居半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庞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4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生活产生矛盾,并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被告出具《离婚协议》一份,称因长期感情不合,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原、被告感情未能好转,被告于2013年9月3日出具一份《保证》给原告,内容为:“我庞某某和潘某某离婚因户口冻结办不到离婚证,两人口头协议离婚,等户口解冻在离婚。从今天起互不干涉各人的生活,离婚后以后占地费用你两个人的全部付清”。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在巴南区龙洲湾江南华都发生争执,被当地派出所出警制止。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保证、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龙洲湾派出所接警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未能维持巩固夫妻感情,在矛盾加深的情况下,就离婚达成书面协议,表明了原、被告双方对婚姻的失望和不再挽回的意愿,也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2013年9月3日被告作出互不干涉生活承诺的情况下,双方又产生纠葛,不仅更加深化了矛盾,也影响了双方的正常生活。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解除婚姻关系也更有利于恢复双方正常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董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