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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丁伟与张光媚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伟,张光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899号申请人:丁伟。申请人:张光媚,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贵清招待所。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丁伟、张光媚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丁伟、张光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9月30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丁伟一次性赔偿张光媚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7万元整;二、丁伟、张光媚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或司法诉讼;三、张光媚放弃追究丁伟的刑事责任;四、双方签字,捺手印后产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伟、张光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