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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朱友发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发,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朱友发,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金伟,男,回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原告朱友发诉被告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友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友发诉称:我是凤阳县帝豪娱乐会所的业主,会所需要装修,金伟帮我装修,金伟所雇佣的工人发生意外,需赔偿工人13万元,2010年8月4日,金伟从我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装修结束后我需支付金伟工程款52000元,13万元抵帐后还欠78000元,故2011年9月17日金伟又给我打的欠条,虽名为欠条,实际仍是借款。因13万元条子已入我的会计帐,故该13万元条子没有抽回去,保留在我手中,实际这13万元已被冲抵过了,金伟只少78000元借款。要求金伟立即偿还借款78000元。朱发友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朱友发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朱友发身份证。用以证明其主体资格。2、金伟2010年8月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金伟帮我装修,其雇佣的工人发生意外,需赔偿工人13万元,2010年8月4日就从我这儿借款130000元。3、金伟2011年9月17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金伟为我装修,我应支付其装修款52000元,金伟借我的13万元抵扣52000元,还欠78000元,金伟打的欠条,实际还是借款,借78000元没有偿还。认证如下:朱友发的证据:证据1,能够证实其主体资格,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与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能够证实金伟向朱友发借款78000元的事实成立,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年初,金伟为朱友发经营的帝豪娱乐会所进行装修,在施工过程中,金伟雇佣的一工人发生意外事故,为工人的赔偿事宜,金伟向朱友发借款130000元,2010年8月4日立一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朱友发现金壹拾叁万元正(130000.00)借款人:金伟(签名)2010.8.4”。装修工程结束后,朱友发应支付金伟装修款52000元,经折抵,金伟尚欠朱友发借款78000元,由金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朱友发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正¥78000.00金伟(签名)2011.9.17”。后下落不明,朱友发在索款无着的情况下,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金伟出具的一张借条和一张欠条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实金伟欠朱友发借款78000元的事实。债务理应清偿。朱友发要求金伟偿还借款78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朱友发借款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睿审 判 员  苗传君人民陪审员  王庆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晓东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