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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彭某一、彭某二、彭某三、彭某四、彭某五、彭某六、彭某七、彭某八、彭某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彭某一,彭某二,彭某三,彭某四,彭某五,彭某六,彭某七,彭某八,彭某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彭某一,男。被告彭某二,男。被告彭某三,男。被告彭某四,男。被告彭某五,男。被告彭某六,男。被告彭某七,男。被告彭某八,男。被告彭某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一、彭某二、彭某三、彭某四、彭某五、彭某六、彭某七、彭某八、彭某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彭某一、彭某二、彭某三、彭某四、彭某五、彭某六、彭某七、彭某八、彭某九已履行全部��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一、彭某二、彭某三、彭某四、彭某五、彭某六、彭某七、彭某八、彭某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一、彭某二、彭某三、彭某四、彭某五、彭某六、彭某七、彭某八、彭某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