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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付茂林、付刘根、付刘红、付红立诉吕永社、周岗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茂林,付刘根,付刘红,付红立,吕永社,周岗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132号申请人付茂林,男,193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申请人付刘根,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申请人付刘红,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济市。申请人付红立,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被申请人吕永社,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被申请人周岗岗,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申请人付茂林、付刘根、付刘红、付红立与被申请人吕永社、周岗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申请人付茂林、付刘根、付刘红、付红立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周岗岗驾驶的属被申请人吕永社所有的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晋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现金60000元为该申请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周岗岗驾驶的属被申请人吕永社所有的晋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宏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