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励骏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383号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4楼A座。法定代表人:徐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术文,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二路12号4栋102室。法定代表人:徐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刚,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励骏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6-20号。负责人:徐刚,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励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原告起诉不涉及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问题,仅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此,从诉讼便利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本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的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励骏分公司亦认为其母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励骏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王轶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郑文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