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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知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升洋与汤丽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升洋,汤丽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296号原告:俞升洋。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汤丽娟。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诉被告汤丽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