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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05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班兰君,丁广凯,梁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0522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兰君。被执行人班兰君,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广凯,男,1970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申,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据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班兰君、丁广凯、梁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班兰君、丁广凯、梁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班兰君、丁广凯、梁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班兰君、丁广凯、梁申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树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美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