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磊与被告马延旗、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磊,马延旗,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吴磊,又名吴联联,男,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委托代理人乔倩倩,女,汉族,现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系吴磊姐姐。被执行人马延旗,男,个体建筑承包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以下简称治平公司)。地址:宝塔区东关210国道旁建安综合楼。申请人吴磊依据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延旗、治平公司支付赔偿款332273.38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治平公司共支付案件款332273元,剩余0.3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4880由被执行人治平公司承担。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