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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玲芝与安阳市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芝,安阳市皇冠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138-7号申请执行人李玲芝,女,1951年12月生,汉族,安阳市华侨友谊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市皇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李玲芝与安阳市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皇冠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按期履行调解书中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皇冠娱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安阳市皇冠娱乐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更、转让登记手续。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期限届满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