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尹秀山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101号罪犯尹秀山,男,1957年9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以(2005)滁南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尹秀山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秀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秀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秀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