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民初字第76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丽雅与丁雪玲、丁友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雅,丁雪玲,丁友团,丁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661-1号原告王丽雅,女,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保加,男,汉族,成年。被告丁雪玲,女,回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被告丁友团,男,回族,1970年8月9日出生。被告丁鹏程,男,回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丽雅与被告丁雪玲、丁友团、丁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丁雪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有关福建省部分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可以确认被告丁雪玲确系香港居民。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叶宏文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