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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龙中武与南京华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龙中武,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宏祥,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罡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庄南村D座403室。法定代表人李刚,华罡建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江苏沈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龙中武与被告华罡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罡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华利国际大厦3606室,且双方在新一轮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庄南村,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华利国际大厦3606室,因此,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顺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文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