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建超与宗文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超,宗文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高建超,男。委托代理人许雪生,男,汉族,河南省睢县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秀山,男,汉族,河南省睢县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宗文祥,男。原告高建超与被告宗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雪生、杨秀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文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宗文祥共欠高建超工程款13万元,为此发生纠纷,后经调解,宗文祥愿于2012年7月15日前偿还高建超欠款11万元,但逾期至今未还,故要求宗文祥偿还欠款11万元及利息,后放弃利息。被告宗文祥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宗文祥在新密市承包有个人建房工程,将施工部分承包给高建超,后经结算,在新密市清屏街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于2012年5约3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宗文祥愿于2012年7约15日前偿还高建超款11万元,但逾期经催要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宗文祥在新密市承包个人建房工程以后,将施工部分承包给高建超,后经结算,宗文祥欠高建超款11万元,该款应按照约定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高建超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苏 静陪审员 张永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