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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小云与唐山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红普林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云,唐山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红普林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倴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刘小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山中红普林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树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小云与被告唐山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红普林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云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栋审 判 员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