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小云与唐山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红普林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云,唐山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红普林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倴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刘小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山中红普林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树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小云与被告唐山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红普林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云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栋审 判 员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