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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瑞安市万兴贸易有限公司、陈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瑞安市万兴贸易有限公司,陈冰,白文余,瑞安市金泰铸造有限公司,宋灵慧,邵佩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9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法定代表人:詹丰杰,行长。被告:瑞安市万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好大厦2单元1601室。法定代表人:白文余。被告:陈冰。被告:白文余。被告:瑞安市金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桐浦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瑞银。被告:宋灵慧。被告:邵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瑞安市万兴贸易有限公司、陈冰、白文余、瑞安市金泰铸造有限公司、宋灵慧、邵佩佩出口商票融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瑞安市万兴贸易有限公司、陈冰、白文余、瑞安市金泰铸造有限公司、宋灵慧、邵佩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131元,减半收取110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11066元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南南 关注公众号“”